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
发布时间:2020-11-28 人气:975
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
(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对本文第六十三条、第七十条、第七十一条作出修改,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。修改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。)
第四章 仲裁程序
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
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,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,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。
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,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。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,可以向鉴定人提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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